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做好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高等学校学业成绩特别优秀、科学研究成果显著、发展潜力突出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第四条 本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第二章 申请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凡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全日制研究生在基本学制内均可申请本奖学金(不含一年级学生)。
第六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行为记录。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无学术不端和考试作弊等行为。
(四)学习成绩优异,发展潜力突出,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学术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无考试成绩不合格(名次按综合测评成绩计)。
(五)本人人事档案以学生身份转入我校研究生学院。
第三章 奖励标准和名额分配
第七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八条 每年秋季学期,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由上级部门按程序下达。我校按一定比例向各学院分配申请名额,各学院推荐名额按总指标数与符合申请条件学生人数的比例确定(四舍五入)。
第四章 评审组织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每年组织一次。
第十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和分管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研究生学院党政领导、纪检委办公室、监察室、财务处、学生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评审领导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实施办法,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相关部门统一保存本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学校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学院,办公室主任由研究生学院院长兼任。
第十一条 各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由学院院长担任,成员由本单位相关党政领导、研究生辅导员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审工作。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基本申请条件且有意愿申请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澳门威斯尼斯615人官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各学院评审小组根据《澳门威斯尼斯615人官方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负责组织评审小组成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审,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各评审小组确定本单位拟获奖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将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单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组提请裁决。
第六章 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六条 已获得奖学金的研究生,如被发现在申请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学校有权追回已发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 11 月 1 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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